(2016)新2928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蔡瑞庆与唐维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瑞庆,唐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蔡瑞庆,男,汉族,1950年4月29日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唐维柱,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申请执行人蔡瑞庆与被执行人唐维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瑞庆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唐维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唐维柱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2928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少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