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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拜峰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拜峰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16号罪犯拜峰凯,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拜家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以(2009)渭中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拜峰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拜峰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拜峰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拜峰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拜峰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拜峰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