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刘怀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刘怀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怀欣,男,1952年12月7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梅申请执行刘怀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怀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怀欣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怀欣与姚翠娥共同拥有房产一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怀欣与姚翠娥共同拥有的房产一处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帝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