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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昆山珍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97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尹国华,执行董事。昆山珍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5669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7月1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