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晓雪与被告李立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雪,李立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507号原告:林晓雪,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葆田,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方,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晓雪与被告李立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雪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葆田、被告李立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88.97元、误工费2274元、护理费1814.40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合计9677.3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7日18时许,李立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光花园26号楼西夜市路段停车时,在未关闭钥匙门的情况下,用手去扶电动三轮车车把,致使电动三轮车失控后,撞到坐在路边卖菜的林晓雪身上,造成林晓雪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立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晓雪无责任。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500元。被告李立方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所受之伤认为发生费用过高,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赔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垫付款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赤峰宝山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立方负全部责任,原告林晓雪无责任,被告李立方应对原告林晓雪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988.97元、误工费2274元、护理费1814.4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合计9677.37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立方赔偿原告林晓雪医疗3988.97元、误工费2274元、护理费1814.4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合计9677.37元,扣除被告李立方垫付款500元,被告李立方给付原告林晓雪赔偿款9177.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立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