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吴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萍,女,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萍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925.10元,垃圾处理费102.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8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