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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代吉策、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吉策,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代吉策,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汉。住所:蓬莱市。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德喜,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吉策与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没有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4执2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