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1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付士泉上诉付士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士泉,付士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士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士存,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付士泉因与被上诉人付士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士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士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付士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付士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书记员 陆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