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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翔与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钟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号5。法定代表人吴卫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翔。上诉人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定性为产品质量纠纷,应由产品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产品系由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售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钟翔二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钟翔起诉称其在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的潮宏基珠宝专柜购买潮宏基品牌裸钻一颗,认为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低等级的商品冒充高等级的商品出售,属于欺诈,要求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补偿差价、支付三倍赔偿金并向钟翔赔礼道歉。因此,双方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争议,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太仓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