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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宜阳县裕阳石英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宜阳县裕阳石英砂有限公司,詹成山,董勇,李治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84号申请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0654836-9。法定代表人:韩忠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该公司三乡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三乡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为59344591-X。法定代表人:詹成山,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宜阳县裕阳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周村。组织机构代码为55962566-9。法定代表人:李治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詹成山,男,汉族,195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董勇,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李治民,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被申请人:李治民,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宜阳县城关镇菜市街**号,身份证号码4103271955********。申请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宜阳县裕阳石英砂有限公司、詹成山、李治民、董勇、李治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55320元或查封、扣押各被申请人等值资产。申请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公司相应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各被申请人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宜阳县裕阳石英砂有限公司、詹成山、李治民、董勇、李治民银行存款8755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