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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欧加礼与黄庆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加礼,黄庆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初1603号原告:欧加礼,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黄庆言,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加礼诉被告黄庆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