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4-14-3。法定代表人:郭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艳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百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油篓沟乡平定堡村。法定代表人:杜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漠尘,上诉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铸,上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亮、张百群,被上诉人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的鉴定意见,案外人张希林伪造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工程处合同专用章。张希林与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供货业务,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无关,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张希林应参加本案诉讼。鉴于王金良向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故本案发回重审时应追加张希林、王金良为被告,依法确认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三方上诉人主张是否中止本案审理的问题,重审时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金前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