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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冯林峰、周国萍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冯林峰,周国萍,肖书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828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代表人:方中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该支行员工。被告:冯林峰。被告:周国萍。被告:肖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冯林峰、周国萍、肖书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