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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龙与李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证件号码320324197910181239。委托代理人韦金新,律师,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戴碧珍,律师,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亮,证件号码450205198407061319孙龙与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3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17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