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54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星在金堂县高板镇尖峰网吧内,趁被害人代杰睡觉之机,将吧台上的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盗走。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2016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星在金堂县淮口镇被挡获归案。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刘星的供述;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害人代杰的陈述;辨认笔录;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购买手机票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星的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星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星的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星退赔被害人代杰损失11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