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庆伟与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柴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791号原告李庆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柴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庆伟与被告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庆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