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与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4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仙居县环城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娄丹舟,国土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省耕路275号。法定代表人吴加进。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没收非法占用的15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6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被执行人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0年4月,被执行人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在田市镇吴桥下村下湾溪地方占用土地建企业生产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仙居县佳盛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一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31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15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6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0620元。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缴纳了3062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林平审 判 员 朱福森审 判 员 俞晓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