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豪盈织造厂与陈明添、欧阳有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豪盈织造厂,陈明添,欧阳有干,陈燕群,陈家添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豪盈织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渡滘大道边(即涌东美笑石二)。投资人:冯耀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飞,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添,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有干,女,汉族,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燕群,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添,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豪盈织造厂(以下简称豪盈织造厂)因与被申请人陈明添、欧阳有干、陈燕群、陈家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豪盈织造厂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陈明添、欧阳有干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陈明添、欧阳有干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恶意注销公司而产生的赔偿纠纷,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陈燕群、陈家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陈明添、欧阳有干组成清算组,并于2015年4月20日在珠江商报上刊登清算公告,将佛山市顺德区朗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奇公司)解散事项公告债权人。陈明添、欧阳有干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履行了一定的公告义务,朗奇公司在办理注销前,其财产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且没有证据显示因陈明添、欧阳有干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根据陈明添、欧阳有干的过错大小、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陈明添、欧阳有干对朗奇公司欠豪盈织造厂的债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豪盈织造厂主张陈明添、欧阳有干应对债务的全额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豪盈织造厂并无证据证明陈燕群、陈家添对陈明添、欧阳有干的欺诈注销行为存在共同故意,陈燕群、陈家添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主观过错,而且无证据表明该欺诈注销行为带来实际的收益,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豪盈织造厂主张陈燕群、陈家添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二审未采纳其主张,亦无不妥。豪盈织造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豪盈织造厂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豪盈织造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