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风永与李东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永,李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永被执行人:李东清申请执行人王风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寿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风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