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529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崔忠吉,职务经理。被告宁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诉宁宇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