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根小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根小,斯琴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根小,女,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申请人根小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履行(2016)内042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斯琴高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分社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