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靖与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杨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247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霞,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云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靖对被告杨云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为1135.5元,由原告夏靖承担。审 判 长  徐巧珍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