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宝太与郑华光、林瑞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太,郑华光,林瑞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太,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华光,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瑞朱,女,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宝太与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5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郑华光、林瑞朱英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宝太的借款人民币132679元际逾期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宝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宝太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祥明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华光、林瑞朱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郑华光、林瑞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郑华光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郑华光在拘押期间患××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故福清市拘留所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经研究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对其提前解除拘留并责令被执行人郑华光交付10000元执行款,该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人陈宝太(其中3076.5元已扣除系该案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59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