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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绍强与沈阳威利先建房产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绍强,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强,男,锡伯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绍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绍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不应以集体旅游形式折抵年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28日放假,其中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25日单位组织去泰国旅游,1月26日至2月28日放假。陈绍强应休年假为8天,其已享受的放假天数多于其应休年假。原审法院判决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支付陈绍强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陈绍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绍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绍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