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学顺与蒋凤华、岳修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顺,蒋凤华,岳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508号之二申请人陈学顺,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蒋凤华,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岳修龙,男,1963年2月生,汉族,职工,住冠县。陈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凤华、岳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冠县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元,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最低生活费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