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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媛媛与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媛媛,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陈荣生,先正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1民初2098号原告:郑媛媛,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大方县沙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黔涛,该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荣生,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在大方县,系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第三人:先正勇,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原告郑媛媛与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及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媛媛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执法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第三人陈荣生及先正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树苗款2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4日,第三人先正勇代表被告执法大队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香樟树32株,每株单价625元,合计20000元;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3月4日至2012年3月24日,交货地点为大方县三中路段,付款方式为树苗栽种完一次性付清;包装及费用由原告负担,运输及费用由被告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2年3月20日,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对从原告处购买并已经栽种的树苗实地检查后确认了树苗的数量、规格与合同内容相一致后,进行了验收,陈荣生、先正勇在验收纪要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涉及标的不大,且当天原告就向被告供苗,被告开始栽种,签订合同时未加盖被告印章。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均口头保证被告会按时支付购苗款,并于2013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要原告直接向被告进行结算。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购苗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支付。2015年11月,被告才同意要原告提供发票后支付。2015年11月19日,原告将经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签字的发票交至被告,但被告又借口说不是单位行为拒收发票,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又以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支付责任相互推诿,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购苗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不得已诉到贵院。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树苗已经实际交付并栽种完成且经验收合格,但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购苗款,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特提起诉讼。被告执法大队及第三人陈荣生、先正勇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款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庭审中陈述付款时间为树苗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报账,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要求从2015年11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郑媛媛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媛媛支付欠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