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香根与富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香根,富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周香根,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富建荣,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周香根与富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富建荣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251.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725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周香根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1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