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孝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8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1,男,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7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1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嵊义线由义乌往东阳方向行驶至本市嵊义线84千米+300米路段时,刮擦到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查获被告人林某1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林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某1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系统查询记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6]739号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1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