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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辖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沛君与苏润宏、陈志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沛君,苏润宏,陈志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沛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润宏。原审被告:陈志军。原审被告: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西侧09-010号。法定代表人:陈沛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沛君因与被上诉人苏润宏、原审被告陈志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13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影响大,曾在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撤诉,本案一审应当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为196万元及利息,没有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