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8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胜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堂与被执行人刘胜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胜法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兰民初字3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胜法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的拆迁补偿款6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扣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