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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与苏金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苏金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3180号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566185-4。投资人:吴联鹏。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坤,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金小,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与被告苏金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的委托代理人黄辉秋、张丽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金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诉称,原告经营塑胶制品生意,被告经营“振亿洋伞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长期向原告购货,并分别于2004年10月2日及2004年12月14日出具《欠条》两份给原告收执,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7408元。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740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苏金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金小经营“振亿洋伞厂”,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长期向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购买塑胶制品,并分别于2004年10月2日、2004年12月14日出具《欠条》两份给原告收执,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5408元,被告苏金小均在该两份《欠条》上签名确认。后被告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现尚欠货款人民币127408元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苏金小经营的“振亿洋伞厂”未能进行工商登记,该厂所产生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即被告苏金小承担。被告苏金小向原告购买塑胶制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依法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苏金小偿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27408元,诉讼主体适格,其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被告苏金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金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南安市丰州恒艺塑胶厂货款人民币127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清洁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