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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有珠、林成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珠,林成真,章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83号申请执行人赵有珠,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林成真,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章国美,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成真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100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亦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