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8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02吴羚芳与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羚芳,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羚芳,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婉茵,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被执行人谢志勇,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被执行人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何志雄。被执行人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何婉茵。被执行人何志雄,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梁家宁,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申请执行人吴羚芳与被执行人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婉茵、谢志勇、云浮市百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云城区永誉装饰策划中心、何志雄、梁家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粤5302执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家宁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浩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18510000****)实施禁止取款、撤指定和转托管。申请执行人吴羚芳与被执行人梁家宁于2016年10月19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梁家宁按照协议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羚芳书面同意解除对梁家宁名下股票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梁家宁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浩林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18510000****)的冻结,即日起可以实施取款、撤指定和转托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