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孙元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胜,孙元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胜,男,1977年6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孙元昶,男,1969年12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与被执行人孙元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