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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准许案外人章浩撤回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泽,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执异1号案外人:章浩,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朱成泽,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高濯,该公司总经理。案外人章浩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泽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的位于辽宁省开原市文化路金方圆国际城3号楼3-15-1号商品房提出案外人异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现案外人章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章浩因其异议指向的商品房已被我院解除查封为由撤回异议请求,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章浩撤回异议请求。审 判 长  张鹏飞代理审判员  李铁刚代理审判员  赵旭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