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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催1号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