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肃州区安建租赁站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州区安建租赁站,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242号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负责人:闫积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肃州区安建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