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光忠与李君锋、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忠,李君锋,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499号原告:林光忠,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君锋,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蓉,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光忠诉被告李君锋、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光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光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林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