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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光忠与李君锋、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忠,李君锋,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499号原告:林光忠,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君锋,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蓉,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光忠诉被告李君锋、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光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光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林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