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07824043-4。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卫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4-1。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仿伟,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裴会双,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278833.33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此后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华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1356.8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均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且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设定有抵押。被执行人田仿伟、裴会双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