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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建宝等与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宝,刘华,柴秀芳,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6-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宝,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刘华,女,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柴秀芳,女,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刘建宝、刘华、柴秀芳与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2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