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马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马祝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780号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汉,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炽熙,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祝英,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尚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靳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