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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字第8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翰章与被告白恩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翰章,白恩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字第8029号原告徐翰章,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白恩鲁,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徐翰章与被告白恩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发现白恩鲁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徐翰章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徐翰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翰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徐翰章负担。审 判 长  谢海勇人民陪审员  刘贤军人民陪审员  周大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