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9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陈洪良,周卫琴,叶宁,李文娟,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丁水生,陈式蓬,褚玲芬,顾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9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峰、陈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洪良。被执行人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良莹。被执行人陈洪良。被执行人周卫琴。被执行人叶宁。被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式蓬。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营者褚义凯。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营者褚玲芬。被执行人丁水生。被执行人陈式蓬。被执行人褚玲芬。被执行人顾丽琴。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陈洪良、周卫琴、叶宁、李文娟、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丁水生、陈式蓬、褚玲芬、顾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吴度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91500元(利息算至2015年2月13日,此后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16900元;如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850号的房屋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陈式蓬、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对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48元,由苏州天龙塑胶有限公司、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陈式蓬、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上述债务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债务人支付3230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标的323034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但均未履行,均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理中,应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8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30195918)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宁、李文娟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之春花园25幢401室(所有权证号:30048284,建筑面积:226.66㎡,含车库10计22.06㎡)、元和街道采莲路1039号604室(所有权证号:30130945,建筑面积:88.95㎡)、元和街道采莲路1039-606室(所有权证号:30161675,建筑面积:78.88㎡)、元和街道采莲路1039-605室(所有权证号:30161703,建筑面积:84.68㎡)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待首封法院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周卫琴、陈洪良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建林路806-33号(所有权证号:00091547,建筑面积:147.36㎡)、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五区23幢206室(所有权证号:00140320,建筑面积:61.23㎡)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卫琴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五区23幢205室(共有权人陈洪良、陈玙璠,所有权证号:00093834,建筑面积:120.03㎡)、苏州市虎丘区鸿禧路26号26幢1室(所有权证号:00172235,建筑面积:426.05㎡)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待另案处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丽琴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41幢812室(所有权证号:30112476,建筑面积:35.77㎡)房屋,因面积较小,且涉及较大数额抵押,本院未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丁水生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康北路24号(共有权人孙金娥,所有权证号:30004039,���筑面积:204.75㎡)房屋,因涉及案外人,且存在较大数额抵押,本院未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洪良名下牌号为苏E×××××、丁水生名下牌号为苏E×××××、苏E×××××、褚玲芬名下牌号为苏E×××××、苏E×××××、李文娟名下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或已被查封,本院未再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850号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2045673元(其中,固定装修价值为219873元)。嗣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含固定装修)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公开拍卖。2016年9月2日,周超(居民身份证号码:××、俞逸杰(居民身��证号码:××)以15080000元出价买得上述房屋,并将购房款15080000元付至本院。因被执行人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另外三案件尚未执行到位,分别为(2016)苏0506执1664号、1665号、1666号,申请执行人均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该三案与本案合并执行。上述拍卖款扣除执行费137103元后,余款14942897元,分别优先偿还抵押权、评估费、诉讼费后,剩余款项由四案按未受偿部分债权比例受偿,扣除本案已退付的270000元,本案共计受偿358460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无登记在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评估报告书、拍卖公告、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的不动产、未查封的不动产、机动车辆、拍卖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