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怡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冠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清、严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怡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冠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41号家豪建材大厦内1层A-4-(1、2)号。负责人梁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怡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井上村瑞景苑北国之春7幢1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414461-1。被执行人:陕西博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53299-9。被执行人:陕西建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兴闫小区12号楼A210室,组织机构代码:56710323-8。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三家庄东段大舜物流办公楼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151763-3。被执行人:吴建清,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严兆云,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关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怡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博冠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清、严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15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息3517650元及至贷款清偿日之贷款罚息、复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执行费375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严兆云(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陕ABXX**丰田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清(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陕ASHX**骊威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XXXXXX-X)所有的陕AXXY**别克牌、陕AHXX**大众牌汽车。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