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增福、梁来彪诉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增福,梁来彪,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民初1078号原告梁增福,男,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梁来彪,男,汉族,介休市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兰芳,女,汉族。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建雄。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增福、梁来彪诉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梁增福、梁来彪的委托代理人常兰芳,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增福、梁来彪诉称,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同居一院。于2003年二原告在原宅基地拆除旧房屋共同投资重修有北房6间二层一处,东房3间,西房3间,大门一处,南房一大间。2014年3月上旬,胜利街的给水管道破裂,将原告所有的西房北数第一件窗间墙、山墙横向通长裂缝,后墙斜向通顶裂缝,地面裂缝。经介休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介鉴字2014031401)住房鉴定情况报告:我房危险等级为C级,现裂缝加大,屋顶、楼上楼下又出现多处裂缝、危险等级增加。2014年10月4日左右,我家大门结构发生变形,门不能正常开闭,向村委反应,村委派人在胜利街挖了三个坑,发现据我东房约7米的给水管道破裂,水顺着水槽,囤积于我家大门口检查井跟前,因地基内积水严重,关闸后用桶盛舀不及,调污水泵抽。致我大门变形下沉,裂缝多处,东房地面下沉,东墙向东倾斜,墙体裂缝,屋顶裂缝多处,形成危房。2015年11月25日,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建筑工程(2015)建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维修费用为72567.44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做为所有人疏于管理,给水管两次破裂、跑水,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被告负有赔偿责任,故具状,请求:1、判令被告依鉴定结论赔偿原告房屋漏水导致的房屋损失维修费72567.44元。2、鉴定费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辩称,:1、原告所提供的报告并未明确指出漏水原因;2、跑水处并非村委会铺设管道,是梁海明私自加装的三通。总之,原告房屋受损是由于村民梁增寿接水管时处理不好而造成,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不应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同居一院。于2003年二原告在原宅基地拆除旧房屋共同投资重修有北房6间二层一处,东房3间,西房3间,大门一处,南房一大间。2014年3月,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8户村民(包括二原告)发现其居住的房屋出现裂缝,经介休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鉴定,8户村民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2015年11月6日,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兰芳委托,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费用作出鉴定结论称:1、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2、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维修费用72567.44元。此次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现该村8户村民大部分已诉至法院,梁德荣、梁全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法院,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对该赔偿款已实际履行。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作为主管道的所有人,应对该管道负有管理义务,而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管道漏水侵入原告房屋后侧地基,致房屋裂缝毁损,故被告应依鉴定结论对原告房屋损害承担赔偿之责。被告辩称主管道漏水系因本村村民梁增寿私接三通所致,该辩称更说明其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对其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能证明房损原因确系梁增寿私接三通所致,被告可在赔偿原告后另案向梁增寿追偿。原告诉请的房屋损坏维修费用72567.44元和鉴定费4000元,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增福、梁来彪房屋损坏维修费用72567.44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76567.44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学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