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商某1与商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旸,商华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4121号申请人:商旸。法定代理人:孔文华,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被申请人:商华东,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1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旸诉被申请人商华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商华东共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房屋,价值以34万元为限。并由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商华东共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房屋,价值以34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