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商某1与商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旸,商华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4121号申请人:商旸。法定代理人:孔文华,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被申请人:商华东,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1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旸诉被申请人商华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商华东共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房屋,价值以34万元为限。并由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商华东共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家园2幢322室房屋,价值以34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