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颜小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小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31号罪犯颜小玉,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6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03年11月1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小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38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小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小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小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小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20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小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小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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