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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力华与姜凤岐、马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华,姜凤岐,马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012-1号原告:王力华,男,1946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姜凤岐,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马迎华,女,1978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华诉被告姜凤岐、马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姜凤岐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幢号21幢、118室、建筑面积36.78㎡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二、对原告王力华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南沿江街幢号098、房号1-5-1、建筑面积72.87㎡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