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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松添与廖小辉、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添,廖小辉,柴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添。被执行人:廖小辉。被执行人:柴长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添与被执行人廖小辉、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小辉、柴长江向申请执行人陈松添支付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美执字第1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小辉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RXXXX号长城牌小汽车、琼AXXXXX号宝马牌小汽车、琼AWXXXX号骐达牌小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柴长江名下车牌号为琼ADXXXX号胜达牌小汽车,但并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vxit5fyhxxhmvmdmfp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