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连与被告张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连,张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712号原告:王雪连,女,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铁炉庄村*组*号。。被告:张海涛,男,汉族,住顺平县安阳乡南峪村。。原告王雪连与被告张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靖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8日生育女孩张靖。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管孩子及原告的生活,还经常赌博,不听劝告。原、被告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离婚。张海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8日生育女儿张靖。原告主张无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原告就其离婚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雪连与被告张海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雪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昭 搜索“”